由上海人才中心出具“调档函”, 本人凭调档函,或委托他人至户籍地人才中心,通过“机要”方式邮寄至上海。不能自带档案,或者通过快递方式邮寄。
档案转递要求告知如下:
a) 档案受理窗口可以接收由教育部门所属各大专院校及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EMS国家邮政通道转来的毕业生档案。
b)除上述毕业生档案外,其余人事档案仍依据中组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精神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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