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投靠落户政策2021如下:
2021年上海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包含夫妻投靠、配偶投靠、子女投靠办理上海落户相关政策!
2021年上海投靠落户政策一、引进人才落户系列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在沪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上海户口迁移手续。
配偶随调随迁,包括:
(1)配偶随调的,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
(2)配偶随迁的,提供身份信息、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材料;
(3)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信息、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材料;
(4)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信息、户口簿、工作关系材料;
2021年上海投靠落户政策二、留学生落户系列
1、 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在沪投靠类政策办理。
2、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在沪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3、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信息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信息、在沪落户地址材料、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信息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信息书》、护照、签信息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材料(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材料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信息)及签信息、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三)配偶在在沪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信息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材料手续。
2021年上海投靠落户政策三、居转户系列
1、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信息人员申办在沪常住户口办法》,在在沪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在沪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信息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在沪有稳定工作、缴纳在沪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信息》的,可以同时申办在沪常住户口。
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材料手续。
持信息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在沪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2、高级职称可以落户?
3、有哪些省部级奖励可以落户?:
2021年上海投靠落户政策四、投靠落户系列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在沪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在沪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在沪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在沪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在沪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请您前往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咨询,索取《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根据菜单内容准备材料,材料齐全后提出申请。
2021年上海投靠落户政策五、分居落户系列
(一)申请主体
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或调入一方向接收单位提出申请,在沪方无工作单位的也可以通过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在沪方为派遣制员工的,由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申报)。
(二)受理条件
在沪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聘代评的除外),并被聘用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管理人员确认:在管理岗位工作,具备(1)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提供报到信息;(2)聘用制干部,提供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登记表。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等、以及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含相当级别);
2.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当年上海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以取得在沪户籍起算)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沪人[1999]122号文件中,规定无分居年限的情况,原则上把握在进沪手续办结时已分居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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