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
(二)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无不诚信记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 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沪工作稳定,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税,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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