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草案)》提交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法规草案拟赋予台胞与上海市居民同等待遇,包括:
台商、台干、台劳等在沪创业、合法就业的台湾人,其同住配偶、子女、父母,
享有与上海市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享有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并为就诊的台胞申请台湾地区保健机构核退费用提供便利。
可以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可就近进入上海市幼儿园、中小学就读,与上海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在上海市创业、合法就业的台胞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共租赁房。
拥有上海市房屋所有权的台胞享有业主权益,参与社区公益活动,依法享有社区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
条件是一样的: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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