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新政中取消了回国后首份工作地不在上海的限制,只要回国后2年内来上海工作即可申请落户
解读:
回国后2年内必须在上海开始工作,超过2年才来上海工作就不能落户了。
02
新政策明确了留学博士的就读年限,加入具体学习时间,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另外,联合培养、中外合作的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解读:
此次针对博士学位留学生增加非常具体的在外就读年限,其实是对于细节方面作出更加详细的要求。
03
留学新政策对学校有所调整
解读:
老政策:是国内“211”大学获得本科学位。
新政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
将国内“211”学校获得本科学历改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并且还规定必须为全日制本科,此条改变其实是对留学生的前置学历有明确要求,前置学历必须是“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全日制本科学位,而网络教育和成人教育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将不可用。
老政策:国(境)外世界排名500强高校
新政策: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
将国(境)外世界排名500强高校改为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这意味着原本国外一些不错的大学,但不在世界500强排名的名单里的学校学生归国之后,不再需要缴纳1年1.5倍社保,只需要缴纳半年一倍社保基数即可。
04
留学新政策对境外学习时间有所调整
解读:
1、半年1倍类型留学生,本科境外累计学习天数要求从1年增加为2年,且硕士不低于半年;
2、一年1.5倍类型留学生,最高学历为本科境外累计学习时间从1年增加至2年。
3、博士,境外累计学习时间不少于365天, 如为联合办学等性质,境外不少于180天。
4、最高学历为硕士,只需要境外累计半年,不看本科境外天数。
5、联合办学,本科365天,硕士180天。
05
留学新政策中这些留学生可直接落户上海
解读:
1、知名国外大学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
2、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高管
3、海归高层次认定人才
4、前500博士
06
留学新政策对留学创业落户有所调整
解读:
取消原本的创业落户政策,改为更细致的要求,秉持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的留学创业者来沪创业,公司聘用员工不得低于2人,实际缴纳不少于50万,社保缴纳6个月即可,不需要强调社保基数。
07
留学新政策对申请材料的调整
解读:
留学生落户上海新政策,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中,没有要求提供个税单和社保单。
留学生落户新政策问题解答
一、对申请单位要求“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如注册资金为外币的,怎么计算?
答:如注册资金为外币的,则按注册当日外汇牌价换算成人民币,应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二、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阶段交换生能否申请?
答: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阶段交换生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满1年的,参照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进修人员执行。
三、关于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1年、2年如何界定?
答:是指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实际学习停留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180天、360天、720天,以留学期间的出入境记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时间等综合界定。
四、在国内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退学或肄业、赴国(境)外留学的人员能否申请?
答:在国内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退学或肄业、赴国(境)外留学并将部分学分转往国(境)外的,需提供学信网相关学籍材料。
五、关于回国时间如何界定?
答:如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后回国的,以留学毕业(一般为获得证书时间)后首次入境时间为准;如回国后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的,以留学毕业(一般为获得证书时间)前末次入境时间为准;如留学毕业后在国(境)外工作的,以结束国(境)外工作后首次入境时间为准。
六、关于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工作,与本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如何理解?
答:原则上留学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应在回国后24个月内,并持续在本市有关用人单位工作。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等不予认可。
七、关于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如何认定?
答:一般应在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或知名科研机构担任相关职务,并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任职材料。
八、关于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如何认定?
答:世界500强知名企业以申办系统内名单为准,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的,应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任职材料(包含职位、岗位描述、薪酬等信息),并提供公司组织架构图。
九、关于“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用人单位如何认定?
答:以本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名单为准。
十、关于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如何认定?
答: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专业以申请人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专业为准,并与申办系统内的专业名称进行对照,原则上应一致。
十一、关于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如何认定?
答: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一般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并实际负责企业运营的留学人员。团队核心成员参照公司章程、相关决议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
十二、关于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如何理解?
答:留学人员企业实缴注册资金在申请时应已实际到账,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企业负责人实缴部分不低于30%。
十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怎么认定?
答:以实缴到位后认定。
十四、如无法提供国(境)外成绩单怎么办?
答:可提供国(境)外院校出具的相关凭证替代。
十五、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等单位应如何申请?
答: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各国驻沪领事馆等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办。高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参照企业落户人员标准由签订合同的单位进行申办,实际工作单位提供相应材料。
十六、申请落户过程中如单位或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审核通过后未及时办理后续手续导致无法办理应怎么办?
答:在提出申请至审核结束前单位或个人信息及有关情况如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中止办理手续,根据需要修改或补充有关信息、材料后再进入审核流程。如由于信息错误或审核结束后因个人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迁沪落户手续导致无法办理的,需由单位提出撤销申请并于3个月后按规定重新申办。
十七、申请落户过程中如有子女出生的,应怎么办?
答:如子女在提出申请至审核结束前出生的,申请人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中止办理手续,待子女出生并在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再一并申请子女随迁。
十八、在国(境)外通过非全日制形式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能申请吗?
答:满足文件规定的学习时间及相关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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