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入户的条件通常是: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所需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3、随军家属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待业证(属居民户口的)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步骤:
1、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加具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城区公安分局审批。
2、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
3、市公安局接到城区公安局上报材料之日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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