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要求
a.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注册资金在100万及以上;
b. 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c. 有留学生落户指标;
其他要求
a. 留学后在上海签订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通过试用期后方可开始办理,且办理时剩余有效期6个月以上;
b. 留学后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且税单不低于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
c. 回国后第一份工作在上海;
d. 各级学校毕业后直接出国留学,或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出国后无挂靠社保;
e. 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
f. 年龄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先在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2、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并约定期限。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3、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5、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6、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7、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所需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留学回国需要提供国外毕业证书、成绩单;
3、进修人员需要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4、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5、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6、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
7、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8、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
9、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10、在沪落户地址证明;
11、子女出生证明;
12、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13、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14、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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